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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200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
“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四川大学,英文译名:Sichuan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四川省成都市。现在的四川大学是由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即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和原卫生部直属重点大学华西医科大学经两次合并组建而成。是直属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现有三个校区:望江校区(文理工等类高年级学生在此就读)、华西校区(医学类高年级学生在此就读)和江安校区(一二年级学生在此就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协同教务处制定招生分专业计划,负责制定分省生源计划;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为依据。每年的招生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校务会议审定,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分省分专业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保证边远地区和西部地区人才需要为依据。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执行。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行政管理专升本试点班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经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能否投档到我校,我校执行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已投档到我校的非一志愿考生分以下情况安排专业:(1)一、二志愿同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分数级差为20分,即非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其20分的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2)一、二志愿未同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非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不超过5分。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工作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五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我校旅游管理、广播电视新闻、法医学专业要求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旅游管理、广播电视新闻、表演类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习惯左手做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舞蹈专业限招具备舞校或艺校舞蹈专业合格毕业生专业素质的考生。其它专业没有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我校除艺术类专业之外原则上要景观与室内设计求学生外语成绩及格;外语类和涉外专业(如国际经济与贸易)原则上要求学生外语成绩达到满分的70%;外语类专业需要加试口语。
第十八条
我校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景观建筑设计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测试,测试成绩太差不适应专业学习者,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 我校法医学专业男女生比例为9:1;国防定向生男女生比例按部队的要求确定(详见每年公布的国防生招生计划)。其它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定向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一条 除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专业(如国防生)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程序及要求详见每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其运动水平还需经学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其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校所办运动队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能吃苦耐劳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减免、缓交等手续。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三十一条
我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三个途径咨询:1、“四川大学招生在线”网站(www.gotoscu.org);2、四川大学招生咨询热线:待定;3、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办公电话:028-85406950。
第三十二条 我校将在“四川大学招生在线”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28-85404020。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的招生工作的文件和规定
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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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艺术学院舞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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